事务所简介
Patentanwälte 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mbB
LORENZ & KOLLEGEN
专利 | 商标 | 工业产权
Alte Ulmer Strasse 2
89522 Heidenheim
电话:07321 / 95 95-0
传真:07321 / 95 95-35
增值税/销售税号:DE 25 80 38276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Lorenz & Kollegen 的执业专利律师获授权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庭。 专利律师是特许专利律师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的地址为 Tal 29, 80331 Munich。
欧洲专利律师是欧洲专利局授权代表 epi 研究所的成员,该研究所的地址为 P.O. Box 260112, 80058 Munich。
他们根据专利律师的职业法规开展活动:专利律师法规、专利律师职业守则、epi 签发的专利律师和欧洲专利律师职业法规。 可以在特许专利律师协会的主页上在线访问这些法规:www.patentanwaltskammer.de 和 www.patentepi.com。
根据《专利律师条例 (PAO)》,专利律师有义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额为 250,000 欧元。 详细信息包含在 PAO 的第 45 条中。 专利律师 Werner Lorenz 博士、Sven Frey、Markus A. Lorenz、Wolfgang Schmid 和 Iris-Anne Marfort 均由 R+V Allgemeine Versicherung Aktiengesellschaft 投保,该保险公司的地址为 1 Taunusstrasse, 65193 Wiesbaden。
在 Lorenz & Kollegen 任职的诉讼律师获认可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律师。 他们均是斯图加特律师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的地址为 23 Werastrasse, 70182 Stuttgart。
他们根据适用于律师的如下专业规定开展活动:联邦律师法、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专业律师法、联邦律师薪酬法、欧盟律师职业行为规则(CCBE 专业规定)。 可以在联邦法律协会的主页上在线访问这些法规,相关内容位于有关职业的法律和规则部分:www.brak.de。
根据《联邦法律职业法典 (BRAO)》,律师有义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额为 250,000 欧元。 BRAO 的第 51 条介绍了此方面的详细信息。 律师 Elke 和 Dr. Jürgen Strauss 由 Allianz Versicherungs- Aktiengesellschaft 提供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的地址为 3 Grosser Burstah Street, 20457 Hamburg;两位律师与专利律师合伙公司共用办公场所。
对于在 Allianz Haftplichtversicherung 投保的律师,其保险保护的广泛适用范围涵盖德国以及在欧盟成员国内开展的活动,因此满足第 51 条 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RAO — 联邦律师法) 的要求。 仲裁:如果委托人及其律师之间产生争议,可通过法外仲裁程序解决问题。 可以在斯图加特律师协会的办公室进行仲裁。 对于由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相关仲裁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仲裁委员会,其地址为 17 Neue Grünstrasse。 10179 Berlin, www.s-d-r.org。 律师 Elke 和 Dr. Jürgen Strauss 未准备好参与此类仲裁程序。
以下注释适用于本主页中的所有内容:
- 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德国专利律师和欧洲专利律师的监管机构是:Patentanwaltskammer,地址:Tal 29 D-80331 Munich,电话:0 89/24 22 78 0,传真:0 89/24 22 78 24,网站:www.patentanwaltkammer.de;作为欧洲专利局认可代表的 epi 研究所,地址:Tal 29 80331 Munich, PO Box 260112, 80058 Munich, Germany,电话:+49 [89] 201 70 80,传真:+49 [89] 202 15 48 电子邮件:info @patentepi.com,网站:www.patentepi.com;法律专业职称“专利律师”和“欧洲专利法院授权代表”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或欧洲专利局颁发。已通过在授权代表名单中注册的方式获得使用“欧洲商标律师”和“欧洲外观设计律师”专业职称的权力,该名单由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 http://oami.eu.int 维护,其法律依据是 1993 年 12 月 20 日理事会第 40/94 号条例 (EC) 第 89 条(涉及共同体商标)以及 2001 年 12 月 12 日理事会第 6/2002 号条例 (EC) 第 78 条(涉及共同体外观设计)。事务所内专利律师和欧洲专利律师的适用相关专业规定是: – 专利律师法(BGBl I 1966, S. 557,最近由 BGBl 修订,I 2001, S. 3656);- 专利专业守则律师 (Mitt. 1997, 243 ff.);- FICPI 职业道德:www.ficpi.org/ficpi/aboutframe.html;- Richtlinien des Instituts der beim Europäischen Patentamt zugelassen Vertreter für die Berufsausübung(欧洲授权代表协会实践指南)专利局(EPI 职业行为守则)(epi-Information 2/2001, S. 75):http://www.patentepi.com/deutsch/100/120/ -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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